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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在农村比较普遍
,
因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做了一些规定
:
1.
不得收高利息。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不应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
4
倍
,
超过部分属非法所得
,
不受法律保护。
2.
不许
“
利滚利
"
。在借款时须将利息扣除
,
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。
3.
要有书面凭证。借款人与被借款人之间最好就借贷的金额、利息、期限、责任等内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
,
以免口说无凭。有条件的
,
还可办理借贷公证。
4.
选择担保。根据《担保法》的规定
,
担保有保证、抵押、质押、留置等方式。
5.
不得利用借贷进行非法活动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进行非法活动的
,
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
,
对双方的这种违法行为
,
按有关规定处
500
元以下罚款或
15
日以下拘留。
6.
不能非法收贷。不能采取
“
人质索债
"
、
“
武力索债
”,
等非法途径收贷
,
可通过双方协商或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。
7.
注意诉讼时效。当你知道或应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
,
应在
2
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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