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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民间借贷有关的几项法律规定

民间借贷在农村比较普遍 , 因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做了一些规定 :
   1. 不得收高利息。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不应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, 超过部分属非法所得 , 不受法律保护。

   2. 不许 利滚利 " 。在借款时须将利息扣除 , 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。

   3. 要有书面凭证。借款人与被借款人之间最好就借贷的金额、利息、期限、责任等内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 , 以免口说无凭。有条件的 , 还可办理借贷公证。

   4. 选择担保。根据《担保法》的规定 , 担保有保证、抵押、质押、留置等方式。

   5. 不得利用借贷进行非法活动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进行非法活动的 , 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, 对双方的这种违法行为 , 按有关规定处 500 元以下罚款或 15 日以下拘留。

   6. 不能非法收贷。不能采取 人质索债 " 武力索债 ”, 等非法途径收贷 , 可通过双方协商或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。

   7. 注意诉讼时效。当你知道或应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 , 应在 2 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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