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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
1998
年
12
月
29
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
2004
年
8
月
28
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〉的决定》修正
2005
年
10
月
27
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)
目
录
第一章
总
则
第二章
证券发行
第三章
证券交易
第一节
一般规定
第二节
证券上市
第三节
持续信息公开
第四节
禁止的交易行为
第四章
上市公司的收购
第五章
证券交易所
第六章
证券公司
第七章
证券登记结算机构
第八章
证券服务机构
第九章
证券业协会
第十章
证券监督管理机构
第十一章
法律责任
第十二章
附
则
第一章
总
则
第一条
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,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,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股票、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,适用本法;本法未规定的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和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
政府债券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,适用本法;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适用其规定。
证券衍生品种发行、交易的管理办法,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。
第三条
证券的发行、交易活动,必须实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第四条
证券发行、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,应当遵守自愿、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第五条
证券的发行、交易活动,必须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;禁止欺诈、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。
第六条
证券业和银行业、信托业、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、分业管理,证券公司与银行、信托、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。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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