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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是两个好友,一人有困难时向对方借了近
30
万元现金,还钱时,两人却发生纠纷,并为此对簿公堂。债务人也感到委屈,提出自己本没有借那么多钱,这笔钱中有
2
万多是高额利息。尽管债务人提出高额利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,却因借条上没有写明哪些是利息部分,缺乏证据,而败诉。
生活中,我们身边会经常出现这样的民间借款,由于借款常常是在熟人之间,一些人碍于面子,不让写借条或借条写得很简单,这样很容易埋下隐患。
新闻故事
据《沈阳日报》
7
月
5
日
报道,沈阳的李梅为母亲治病,向同事王兰借了近
30
万元的巨款,因迟迟不能还清而被告上法庭。两人对簿公堂时,李梅很是委屈
:“
原告是违法收取高利贷利息,我根本没欠那么多钱!
”
两次借款近
30
万
李梅和王兰在同一所大学工作,平日关系特别好。今年
3
月
1
日,李梅哭哭啼啼找到王兰
:“
王姐,我妈得了癌症,急需用钱,这可咋整啊?
”“
多少?我借给你!
”
王兰一听这是急事,便把
10.8
万元借给了李梅。随后,李梅给王兰出具了一份
10.8
万元的欠条,归还日期为今年
3
月
31
日。
7
天后,李梅又找到了王兰,还是借钱,不过这次变成了
17
万元,还款日期为今年
3
月
15
日。王兰没有推托,李梅又出具了一张欠条。
此后,李梅并未按照当初欠条上所写的时间,将共计
27.8
万元的款项还清,而是在今年
5
月
3
日前,陆续还了
10.6
万元。
见借出去的钱多次催要也收不回,今年
5
月
4
日,王兰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李梅和其夫张强共同偿还剩余欠款
17.2
万元,并给付相应的利息。
债主放了高利贷?
6
月6
日
,法院庭审时,被告李梅和丈夫张强称,10.8
万元中的
8000
元及
17
万元中的
2
万元是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息,不是本金。王兰违法收取高额利息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同时,李梅称,丈夫张强并不知道自己借款的事情,这笔钱也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因此与张强没关系。
缺乏证据输官司
经审理,法院认为,李梅夫妇虽称两次借款中的
2.8
万元为高额利息,但拿不出有效证据,欠条上也没有显示,因此法院不予认定。被告李梅称自己借钱丈夫不知情,但有
15
万元却存进了张强的存折,用的是张强的身份证,而存折的开户银行
——
工行五爱支行恰为张强的工作单位。作为工薪家庭,存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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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元应是一个不小的数目,张强身为该行的工作人员却不知情,不符合常理。况且,没有证据证明此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。因此,此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张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6
月13
日
,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:
被告李梅偿还原告王兰借款
17.2
万元,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;张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 潘霁李冬斌
解析一
认定共同债务要看举债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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